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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欢订婚了:法律惩治了他的冲动,也告诉我们不要丢掉尊严、勇气与血性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常识流通处 Author 里约热泪奴


山东聊城,“刺死辱母者案”当事人于欢在社交平台宣布订婚了。

接受媒体采访时,于欢称,自己基本不会回看以前的报道,“对我来说过去的事就过去了,现在主要是过好当下。”



但对公众来说,敲一下记忆的回车键,回到彼时的现场,具有非常强的现实观照意义。

2016年4月14日,因在工厂接待室目睹母亲苏银霞被高利贷催债人员侮辱,20岁的山东冠县青年于欢持水果刀刺向讨债者致一死三伤。

事件细节,足以令每一个有正常心智的人血脉贲张。

催债人将于欢母亲苏银霞团团围住。有人报警,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“要账可以,但是不能动手打人”,随即离开。

辱骂、抽耳光、鞋子捂嘴,在11名催债人对苏银霞进行了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,为首的杜志浩脱下裤子,当着于欢的面,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。情急之中,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,致4人受伤,其中,杜志浩在自行驾车就医的途中死亡——我愿意将这看成是一种冥冥中的报应,此前,杜志浩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。

可以脑补一下那样的场景,我想,任何一个人,面对母亲遭受如此极端的侮辱,如果选择不出手,便枉为人子,枉称男儿!

于欢防卫过当,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。但是,此举证明了他胸腔里的勇气与血性犹在——如果他当时无动于衷,他不会有牢狱之灾,他的母亲除了经受可能的进一步侮辱外,也并不会有性命危险,对方的目的是催债。

但是,那恐怕是比牢狱之灾更大的代价,因为,那意味着一个人的人格与尊严,在那一刻已经被杀死。没有了人格与尊严,“人“如何以立于天地之间?

跟软体动物有什么区别?


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感慨,是因为刚刚读到某正能量大V的一篇爆文,标题叫《被人打了一巴掌,还手不算正当防卫》,点赞数达数万,阅读量当在百万以上。

文章从唐山打人事件打说起,认为视频中的黑衣女直接抄起啤酒瓶爆了绿衣男的头,不算正当防卫,因为发生在“行凶”之前。接着文章抛出一个问题:假定你被人打了一巴掌,此时你还击算不算正当防卫?

简单的说,因为一巴掌很轻,不属于行凶,更不属于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等行为,所以只要你还击,无论任何手段,都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
文章接着推心置腹——

那别人打我一巴掌,我也打别人一巴掌,以牙还牙行不行?这样总不过分吧。

问题倒是不大,但这种行为属于激化矛盾。

文章在经过一番分析后,得出结论并用粗体字标明:

你在有条件报警的时候不报警,不让警察插手,非要打他一巴掌,这很明显就是在故意攻击对方身体,他是有伤害你身体的意图,但你也有伤害他身体的意图,判互殴很正常。

同时,你还击他一巴掌的行为会导致事态扩大,双方暴力升级,造成社会总暴力程度增大。

很明显,法律不会支持这样的行为。

综上所述,当你被打一巴掌的时候,无论对方是什么人,什么情况,只要不危及你生命安全,法律都不支持你还击,一律建议你立即逃跑并报警找警察处理。

是的,文章告诉你,如果有人打你一耳光,你能做的就是跑,然后报警。

文章循循善诱、苦口婆心,但我认为文章作者可能并没有实操经验,建议好事者打他一耳光试试,然后让他按照自己的理论实践一下。

现实生活中,你如果被陌生人打了一耳光,选择立即逃跑并报警,结果很可能是,一,要么警方未必出警,要么,等到警方赶到,打你耳光的人已经不知跑到哪里去了。

下面是一个女孩的自述,她的遭遇被定义为互殴,不知作者怎么看?


在那种情况下,“不属于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等行为”,按照作者的逻辑,女孩不能还手。更何况,女孩将对方也抓伤了呢。

而且,按照作者的说法,路人甲打了路人乙一耳光,路人丙最好也别帮忙劝架,因为那同样可能激化矛盾。

明哲保身者,找到了一个最好的理由。

当然我并不是说一定要以牙还牙,受到欺负时,打不过肯定跑为上策。我只是希望,路见不平,能有更多人拔刀相助。

只是不希望,这种“被人打了一巴掌,还手一律不算正当防卫”式的谬论大行其道,消磨了一个人原本就余额不多的勇气与血性。

打耳光是个很具象征意义的动作,跟逼人下跪一样,身体的实际伤害极轻但侮辱性极强。我们不要在习惯与麻木中接受了这样的侮辱——指望一个被人打耳光不敢还手的人像战狼一样御外敌,是不现实的。

回到于欢的辱母案上来,于欢最终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。据报道,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,2017年于欢案和2018年昆山“龙哥”案,唤醒了被称为“沉睡条款”的正当防卫制度。

出版于2019年、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所编的书——《记载中国法制进程之于欢案》,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、“不能说谁死伤谁有理”等观点记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一篇文章中。

这多少令人欣慰。是的,作为个人来讲,必须看重人格与尊严的底线,不能活成软体动物;作为法律而言,必须更加鼓励见义勇为,勇气、正义、血性这样的贵重资产,绝不能成为个人与社会的稀缺资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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